各位教职工:
为更好服务教职工,2021年教职工探亲路费和子女保育费作适当调整,现通知如下:
一、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
根据国家规定,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享受相应的探亲待遇(探亲假、探亲路费),由于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,因此教职工探亲不再另外安排假期,但可按规定报销来回路费。
(一)符合探亲的条件
1.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,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的,又不能节假日团聚的,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。
2.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,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的,又不能节假日团聚的,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。
3.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,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。
(二)探亲路费报销标准
1.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和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,由学校参照规定标准予以全额报销。
2.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由学校参照规定标准,以本人现聘用岗位对应2014年前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基数,30%以内部分由本人承担,超过30%部分由学校予以报销。
(三)往返车费参照标准
1.乘坐火车的,一律按硬座票价报销,女职工年满50周岁,男职工年满55周岁可按硬卧票价报销。
2.乘长途汽车的,凭票据按实报销。
3.乘飞机的,按火车硬座或硬卧价报【参照(三)1.】。
4.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,限于交通条件原因,中途转车并在中途地点住宿的,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住宿费,最高不超过100元。
5.乘动车和高铁的最高按二等座报销。
(四)相关说明
(1)父母是指自幼抚养本人长大,现在由本人供养的亲属,不包括岳父母、公婆。
(2)大学毕业参加工作,上半年转正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,下半年转正的次年享受探亲待遇。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参加工作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。
(3)结婚、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。
(4)已婚探父母的,若结婚当年已享受过探亲待遇的,期限从第二年开始计算,享受四年一次探亲报销。
(5)离休干部符合探亲条件的,可以享受探亲待遇,退休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。
二、子女保育费
1.教职工子女入幼儿园,可凭当年保育费发票(餐费、日常生活用品票据不能报销)报销保育费。报销额度350元/年,双职工的按700元/年。
2.幼儿保育报销三年,即小班、中班、大班,托班的保育费不予以报销。
3.单位不再报销在配偶方参加子女医疗保险的费用。
三、报销程序和时间安排
1.报销程序:教职工填写探亲路费报销单,并附当期往返路费车票,或教职工提供子女保育费发票(一张发票只能报销一次)。
2.交资料时间:5月10日至31日,一年报销一次,下半年不另安排报销。
3.为更好服务广大教职工,上述费用的报销,教师只需提供符合要求规定的票据,探亲费请填好差旅表,附上个人工号与电话并签字,由各二级学院及部门人事联络员代收后报人事处审核,集中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,教师无需到财务处进行报销。
4、请各位老师注意:探亲机票必须在公务网购买,电子发票请在学校财务平台认证方可报销。
联系电话:87557037,联系人:陈威翔 吴云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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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5月9日